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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来源:  时间:2019-10-29 发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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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下简称《标准化法》)。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书记侯建国,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党组成员、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主任田世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分别就标准化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标准化制度创新等方面阐述了新修订《标准化法》的重要意义。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已进入新的时代,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由过去高速度增长转入高质量发展阶段。不久前,《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全面部署了质量提升行动。党的十九大提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有鉴于此,侯建国强调,《标准化法》的修订对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标准是质量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到制度设计都体现了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理念,新法中特别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明确规定国家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企业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进行技术改造,都应当符合标准化要求;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可以说,《标准化法》的修订实施是全面提升质量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标准是经济社会活动的技术依据,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基础性、引领性、战略性作用,修订《标准化法》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意义非比寻常。侯建国在谈到新修订《标准化法》的意义时,紧紧把握党的十九大提出的“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这一历史性的判断,首先强调的就是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他说,高质量的发展离不开先进标准的支撑,新修订的《标准化法》从立法宗旨上就明确要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新法中对标准的范围、结构、水平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明确要求制定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好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从而可以更好发挥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发挥标准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以及新产业、新动能发展中的引领支撑作用。

  十八大以来加速推进的《标准化法》修订工作,凝聚了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新成果。十九大召开不久发布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成为标准化工作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新起点。侯建国回顾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贯穿了标准化工作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成果由人民共享的基本要求。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充分听取意见,鼓励消费者、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政府标准免费公开以及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领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优先立项、及时完成、强制实施等规定,无不体现了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标准是世界“通用语言”,标准化在促进世界互联互通,便利各国经贸往来中作用日益凸显。侯建国在充分肯定近年来中国标准化在助力对外经贸往来、促进产能合作方面取得的成就后指出,新修订《标准化法》对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等相关规定,为标准化工作与国际规则深度融合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我国更高水平的对外开放。

  二、主要修订内容

  相比颁布施行近30年的原《标准化法》,新修订的《标准化法》无论是在标准体系、标准化管理体制还是在标准制修订具体要求等方面都作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调整。

  田世宏认为,新修订的《标准化法》在制度创新等方面有很多亮点,其中比较重要的制度创新包括:

  一是建立了政府标准化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要求国务院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扩大了标准的制定范围,从原来侧重工业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农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全方位满足需求,保障标准有效供给。

  三是强化了强制性标准的统一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将原来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统一整合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并对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做了严格的限定。

  四是赋予了团体标准法律地位,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团体标准,构建了政府标准与市场标准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

  五是设立企业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要求企业向社会公开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相关情况,充分释放了企业创新活力的需要。

  六是加强了标准国际化工作,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七是规定了标准化军民融合制度,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升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军民标准相互转化和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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