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
电子商务经营者社会责任与信用承诺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履行社会责任与信用意识,是每一个有责任感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不懈追求。我们都存在于同一个社会信用法治环境中,我们的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既受到社会信用与法治的影响,同时又必然影响着社会信用与法治。我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电子商务法,预防来自本单位内外部失信风险,勇担社会责任与信用意识、推动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和信用行业健康发展,本单位郑重承诺: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电子商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定,本单位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和合法有效的电子商务信用评价证书与信用铭牌信息,不虚构交易、编造信用和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接受社会监督。
三、履行合法、有效的承诺。
四、对于不合法、无效的承诺积极采取法律救济手段;(如因重大误解或对方欺诈、胁迫而作出的承诺,应当积极采取法律措施)。
五、对于因意外而没有履行承诺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
六、善意地对待相关利益关系人。
七、强化社会责任与“知信、用信、守信和维信”的意识,积极传播正能量,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八、积极发挥本单位资源优势,努力创造社会信用财富,共同改善社会信用质量。
九、积极提高本单位信用管理水平,杜绝、不使用虚假证书、虚假荣誉、虚假信用、虚假宣传和虚假数据及造假用假行为,推进本单位信用体系建设及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切实保护社会信用法治生态环境。
十、加强自主创新,积累本单位信用资产,以高标准实行本单位信用自律,提升本单位“信用”核心竞争力。
十一、恪守本单位信用,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社会信用法治市场营商环境,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共同打造社会信用生态系统。
十二、如果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刑法》《公司法》《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承担法律责任,按照《社会公共信用体系曝光标准》通过www.creditqy.com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进行公布曝光或永久曝光或联合曝光。
承诺单位(加盖公章):
负责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指导单位: 标准化建设委员会 隶属中国流通行业管理政研会(中央一级行业社团 主管:国务院国资委 指导:中宣部中国思想政研会)
主办单位:粤港澳大湾区欧美亚国际标准应用技术研究院 联办单位:信监官学院中国信用立法与信用标准化研究中心地址:国务院国资委商业机关服务局北京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45号院 标准服务咨询:010-53351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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